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规定,结合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应严格落实鄂发改价调〔2024〕46号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各类学校代办商业保险。
二、学校应按照收费政策规定,在学校显著位置常年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和监督电话等,及时按政策调整更新,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学校依法依规、合理自主制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公办同类学校规定执行。
四、原物价局等部门印发的《县物价局县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竹价费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
2.竹山县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清单
竹山县价格监测中心
2024年2月28日
附件:1.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pdf
附件:2.竹山县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