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23881
主题分类
物价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11:12:56
发布机构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竹发改字〔2024〕34号

关于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及相关要求通知

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经营主体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县发改局对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开展了定价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实际,制定了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实行分等级定价,其中:无电梯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收费标准分别为0.80元/平方米·月、0.70元/平方米·月、0.50元/平方米·月、0.40元/平方米·月;有电梯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收费标准分别是1.20元/平方米·月、1.10元/平方米·月、0.90元/平方米·月、0.80元/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二、相关要求

(一)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竹山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竹价费规201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8日



附件

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一级

0.80

1.20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级

0.70

1.10

三级

0.50

0.90

0.40

0.80




附件:关于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竹发改字〔2024〕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