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竹山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殡仪馆、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我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15号)等文件精神,县发改对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开展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实际,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制定了竹山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制定的竹山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火葬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1.遗体接运为200元/具,县内火葬区外每超1公里加收5元;
2.遗体存放为3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费用;
3.遗体火化为拣灰炉720元/具、平板炉500元/具;
4.骨灰寄存为48元/盒·年,临时存放3个月不收取费用,超过3个月按年收取费用;
5.遗体整容化妆为200元/具;
6.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为2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取费用;
7.公益性公墓:标准墓位500元/座、双墓位800元/座、树葬墓位350元/座、草坪墓位350元/座,墓位管理维护费为50元/座·年,按20年计算一次性收取。
(二)乡镇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整容化妆、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收费价格按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土葬区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免费,墓位管理维护费为50元/座·年,按20年计算一次性收取。
(三)村级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参照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丧葬费用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免费政策,其他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
(二)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各殡葬服务收费单位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实施试行价格。鉴于我县殡葬服务实际情况,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局对其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依法按程序制定正式价格。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3日起执行,原县发改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竹山县殡葬管理所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竹发改字〔202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竹山县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清单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