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级收费目录清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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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7日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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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17]34号),我县取消了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预防性体检费等收费项目,停征了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卫生检测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等项目。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对我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了变更,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我县国土资源部门增加了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6]139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了短期培训班收费,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规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的通知》(十人社发[2016]86号)、《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函[2016]34号),变更了职业技能鉴定费、技术等级考核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竹政办发[2016]120号),变更了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鄂财法发[2017]6号)精神,20175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先后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进行了变更,现行收费清单详细情况见附件。 

  附件: 

        


        

  20175月15 

附件:竹山县收费目录清单(2017.5.1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