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对县城主城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1-048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16:00:08
发布机构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文号

为规范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秩序,整治停车乱象,提升城市形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联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我县主城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十堰路庸都隧道口,南至莲花谷竹高速高架桥下,东至堵河大桥下纵横大道,西至城西水厂内的区域。

二、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三、对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四、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当事人自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之日起24小时内主动到城管部门接收处理的,按照简易处罚程序,给予违停当事人50元的罚款,逾期不处理的,将违停车辆线索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