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竹城罚决字[2023]第 035 号
当事人:竹山县川香美食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3MAC22E2X24。经营场所: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经纬大道 16 号。经营范围: 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者: 范某姣。
现查明,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南山五福堂商业街的“川香铁板烧”(经营者:范某姣),店内对外经营的餐桌均使用 5kg 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燃气气源。2023 年 8月11日竹山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店对存在“公共就餐区使用液化气用于烹饪”的违法行为于 2023 年 8 月18 日前限期予以整改。我局在 2023 年9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通知要求整改,仍存在在公共就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用于京任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 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3 年 10月 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执告字[2023]第 039 号 ),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 。
本机关认为,鉴于你(单位) 在竹山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整改到位。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本单位拟对竹山县川香美食餐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人民币壹任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电子缴款书信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帅 坤、张尚锋 联系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86 号
联系电话:0719-4228992 邮政编码: 442200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