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城罚决字〔202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446809/2024-3762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10:00:00
发布机构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文号
竹城罚决字〔2024〕第004号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竹城罚决字〔2024〕第004

当事人:孙某成,性别:,身份证:XXXX,联系电话:XX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现住址:竹山县城关镇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涉嫌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结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3月17日在竹山县城关镇四季花城28号楼负一楼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未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凿穿剪力墙两处(凿穿剪力墙尺寸分别是宽0.9米、高2米,宽2.2米,高2米),掏空商铺下沿回填土进行装饰装修。2023年3月23日,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我局,上述行为危害房屋主体结构,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向你依法下达了《责令停工(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在2023年4月7日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委托的湖北诚达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测发现被凿穿剪力墙两处已封堵后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显示:结合现场查勘及检测资料分析,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DB4201/T 537-2018)第9.1.3条及《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第4.1.2条综合评定目前该房屋为 A级(完好房)。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之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序号23:情节与危害后果: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处罚幅度: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 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向你送达5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2023年12月21日,本单位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得出结论性意见,决定给予你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于2024年4月11日提交陈述申辩,本机关不予采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5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竹山支行缴纳,或者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宜明、魏凌杰   联系电话:0719--4228992

: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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