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竹城罚决字〔2024〕第005号
当事人:崔某梅,性别:女,身份证:XXXX,联系电话:XX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现工作单位:竹山县城关镇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6月14日未经批准在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1号新世纪书屋院内进行临时建设,该临时建筑物建筑结构为轻钢结构,岩棉板屋顶,建筑面积为88.63平方米,已完工。该临时建筑物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规定,2023年12月21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给予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日内自行拆除该临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罚先告字【2024】第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竹城罚听告字【2024】第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4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本机关不予采纳。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日内自行拆除该临时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金星、魏凌杰 联系电话:0719--4228992
地 址 :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86号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