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兰某清,性别:男,出生年月: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家庭住址:竹山县城关镇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5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竹山县城关镇莲花社区1组新潮建材院内建设构筑物,该构筑物建筑结构:轻型钢材,建筑面积:559平方米,已完工。该构筑物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综上所述,你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构筑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认定函。
2024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罚先告字【2024】第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竹城罚听告字【2024】第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案情矛盾突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得出结论性意见:给予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日内自行拆除该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日内自行拆除该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宜明 联系电话:0719--4228992
地 址 :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86号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