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万某博,性别:男,身份证:XXXX,联系电话:XX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现住址:竹山县城关镇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进行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在竹山县城关镇上庸城11号楼2单元2楼步梯外平台进行建设,建筑结构:轻型钢材、耐力板顶棚、砖混砌体分隔墙,建筑面积:22.31平方米,已完工。该构筑物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综上所述,你存在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认定函。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竹城罚先告字【2024】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竹城罚听告字【2024】第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日内自行拆除该临时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 :金星、魏凌杰 联系电话:0719--4228992
地 址 :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86号
竹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