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 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359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10:42:41
发布机构
竹山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湖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以下简称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行业督导”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负责核查处理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等重点举报事项。

第五条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业务领域分为工程建设、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城市农村公共交通、水上交通等业务类别。

第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发现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举报事项办理

竹山县交通运输局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719-4227689

信函举报地址: 十堰市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安监股(人民路33号442200)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收到的举报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通过12345、12328热线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的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股负责举报电话(传真)、信箱或电子邮箱收到的举报事项的日常管理,负责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转办;对于实名举报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的;

(三)隐患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第十条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包括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事项)以及实名举报且线索清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事项,应当进行编号登记。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按照业务类别转相关股室或局属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由局安监股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交投公司、各运输企业、局机关各股室(以下简称核查处理单位)接到转办的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并向局安监股报备,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核查处理单位要高度负责,不得推诿敷衍,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核查处理单位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三条经核查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核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向实名举报人答复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延期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完成编号登记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报告,报送相应的督办单位并抄送局安监股。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向举报人答复情况等。

第十六条督办单位和核查处理单位对核查处理结论存在不同意见的,必要时可提请县综合交通专委会专题会议研究。

第三章  综合运用

第十七条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做好核查处理档案管理工作,按季度汇总交通运输局安监股转办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核查单位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九条局属各单位、交投公司、各运输企业应结合举报事项实际和重点问题线索进行督导检查,交通运输局将相关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

第二十条对举报事项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领域信用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竹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