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目标及任务
(一)摸清全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和抗灾救灾能力。全面获取我县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信息,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与环境等重要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掌握重点风险隐患情况,查明区域抗灾减灾能力。
(二)客观认识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以调查为基础、评估为支撑,客观认识我县致灾风险因素、综合风险等级、承灾体性能等状况。综合我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科学预判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形成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参考依据。通过普查,建立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分类型、分区域、分层级的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完善多维度隐患识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制图、风险区划、灾害防治区划的技术方法和模型库,应用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评估信息化系统,形成一整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与常态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地质、洪涝、风雹、气象、水旱和森林火灾等。承灾体调查对象主要包括遭受灾害破坏和影响的居民、生命线工程、公共服务系统和三次产业所涉及的人口、房屋、基础设施、财产、自然资源与环境和区域经济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对象包括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区域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二)普查内容。普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与经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企业、基础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零时。
(一)前期准备(2021年3月前)。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家技术团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普查调查阶段(2021年4月—2022年4月)。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和工作人员培训。通过档案查阅、数据处理、现场调查和实地勘察等内外业结合的方法获取普查数据,完成各项具体调查任务,汇总普查成果。各相关部门对完成情况和调查成果质量进行核查。
(三)评估与区划阶段(2022年5月—7月)。配合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主要灾害致灾评估、承灾体评估、历史灾害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评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和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形成评估与区划成果。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8月—12月)。各部门总结普查工作情况,形成调查组织、技术方法、成果验收等方面的普查组织实施样板。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普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竹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压实普查责任。全县普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普查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任务分工和责任清单。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队伍,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普查工作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资源数据,共享各类普查成果,系统梳理并建立本次普查工作的共享目录,实现相关数据资源的多部门共建共享。各乡镇要全面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经费保障。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县财政要根据普查任务积极筹措、统筹安排资金,将普查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普查进度和工作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专款专用。
(四)严格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技术标准的规范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营造良好环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参与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把宣传动员活动贯穿始终,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