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2-3788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14:58:21
发布机构
竹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文号
竹困组办发〔2022〕3号

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2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重点救助政策,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人员依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根据省、市安排,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的渐退期。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三、加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

压实村(社区)组织主动发现责任,积极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充分利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分析,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进一步畅通12345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困难群众咨询求助渠道,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响应。

四、进一步提高救助可及性、时效性

探索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相衔接。加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工作的衔接,统筹使用各项救助政策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及时下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政策衔接,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理。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简化优化救助程序,积极应用“互联网+”、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逐步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提高办理效率。

五、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帮扶

完善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动态信息监测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访巡查机制,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深化“童伴妈妈”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建立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等关爱服务制度,不断加强对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管理,全面落实特困供养委托照料协议管理,压实监护照料责任,提高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关爱服务措施。

五、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

六、强化监督管理

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反馈问题专项治理、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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