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管理,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合规、及时、精准、公平,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聚焦困难群体,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和《十堰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十民政函〔2019〕64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四类重点对象,生活仍困难的,按当年本地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优化家庭收入核算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收入时合理扣除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明确政府发放补助金、救助金、“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省民政部门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准确把握新的认定条件,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拓展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对象收入;将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等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制度,实行“一对一”包保,分别明确监护人、照料人,并组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监护协议,明确告知监护人、照料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督促监护人、照料人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三)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其他对象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救助时,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适当增加救助额度。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探索和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四)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继续保持过渡期内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工作衔接,强化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定期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返贫监测系统的人员开展信息比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依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坚决防止因救助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规模性返贫现象发生,服务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大局。
二、健全完善制度,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一是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局办理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保障金。二是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特别是户籍在我县,在我县享受救助政策,但长期居住外地的对象,要做好监管,坚决杜绝死亡未报、重复享受等违规情况。加强对已备案低保对象监管,及时将不符合政策的对象动态清退,对符合政策应备案的要及时进行备案并重点管理。严格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各乡镇民政办应将辖区内(上个月29日后至当月28日)期间社会救助对象变更信息(死亡注销、调整、新增、信息修改)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各相关股室,各股室根据上报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各乡镇民政办要加强同乡镇派出所、卫生院、人社中心等部门沟通对接,及时获取死亡信息,按月进行信息比对,避免迟报、漏报现象发生。
(二)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代发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原则上要做到救助对象户名和银行账户名一致。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可发放至其监护照料人,并签订监护照料协议报县民政局备案。在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可拨付至机构账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民政局案。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银行卡(存折)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扣留、隐匿救助对象用于领取救助资金的银行卡(存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健全完善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审核,单独登记,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100%组织入户核查。每年至少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一次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审核审批资料,县民政局要单独归档备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的财政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国有企业中参照管理的科级以上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在低保动态管理中,发现就业时间不长且收入不稳定的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落实渐退制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参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等项目临时、阶段性经营销售日用品、土产品的,要在核算家庭经营收入时,扣减必要的成本,并实行渐退。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县低保标准1.5倍(或低收入标准)的, 可延长保障一年。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1.5倍(或低收入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
(五)建立完善主动发现制度。建立完善村(社区)组织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给予救助。用好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常态监测、快速预警、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12345热线受理社会救助相关求助、投诉。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六)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坚持“凡申请、必核对”。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授权,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其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和大病医疗、生活消费支出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经社会救助家庭相关成员授权,民政部门可依法依规核查其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各地要严格落实“凡申请必核对、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的原则,对所有申请社会救助对象依法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升救助精准率。核对信息录入时,对象信息要准确无误,核对人员要齐全完整,避免因核对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及时审批。
(七)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及时将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救助对象信息(姓名、家庭地址、救助人数、享受金额等)、动态管理信息、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通过政务公开网、电子显示屏、固定公开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中应当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楼栋号门牌号等信息。
(八)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制度。各乡镇要主动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要健全完善问题线索核查制度,对接到的群众举报,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巡视、审计、监察等单位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线索,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强化保障措施,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民政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层层压实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议事、协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突出问题。县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乡镇民政办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抓好宣传培训。各乡镇、县民政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弘扬工匠精神 岗位大练兵”活动,组织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经办人员学习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使基层干部、经办人员能全面准确掌握社会救助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要通过举办业务培训、学习典型案例、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以案说纪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法纪意识教育,增强救助工作人员的底线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筑牢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思想防线。要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发放政策读本、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扎实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坚决纠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乡村振兴“户户走到”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矛盾纠纷“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行动,扎实做好风险处置、矛盾化解、源头防范工作。对2021年以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实名反映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人情保”“关系保”、贪污侵占、吃拿卡要等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全面细致梳理,逐一调查核实。加强与信访部门沟通,采取领导包案、定期走访、逐案回访、综合施策等方式方法,加大社会救助领域重复信访案件化解力度,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到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力度,畅通举报渠道,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群众的监督。要紧盯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全面排查梳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短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的工作人员,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违规领取救助资金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核查不深入细,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失职渎职漏报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而导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金的,除限期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竹山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