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县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做好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按照《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十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原则
坚持统-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原则,提高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项目和区域,做到专项抽检与常规抽检相结合,从时间、区域、品种上推进均衡抽检;坚持检管结合,建立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风险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发挥食品抽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抽检任务
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重点围绕当地食品加工小作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食品等制定计划。食用农产品338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检验应严格按必检项目及自选项目要求进行检验;普通食品(含餐饮具)692批次。全年合计1030批次(见附件1)。
另外,全年十大民生食品安全项目监督抽检任务共50批次,同时应在抽检系统中建立报送分类B“2025年竹山县十大民生项目”,录入抽检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2025年食品监督抽检重点:一是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即食品新增获证企业、获证小作坊、销售企业、批零兼营经营者;二是餐饮环节,即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大中小餐饮服务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单位。
(二)抽样计划的完成。应严格按照抽样计划做到全年均衡完成抽样任务,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1/12,当月抽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完成数量,保存好抽样单。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计划未完成或临时调整,应在下月的抽样计划中予以完善和补充。在承检机构抽样时,各监管机构必须派2人参与抽样,并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三)落实两个责任。按照“食品抽检任务清单”落实四级分工,助推“两个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各监管单位及时将食品抽检发现的相关风险隐患,通报涉事食品企业包保干部,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
(四)抽样机构要求。一是抽样前培训。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前要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中有关抽样的具体要求,满足要求方能安排抽样。二是特殊情况处理。抽样时,抽样人员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停止抽样工作,立即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和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定期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汇报。承检机构抽样的,还应将情况通报属地监管部门。
(五)拒检情况处理。被抽检单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企业拒检认定书》,注明被抽检单位拒绝抽样的理由,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抽检股备案。
四、检验要求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规定执行。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食用农产品按附件2-1和附件2-2执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本计划的抽检任务所有工作应在12月5日前完成。
五、检验机构数据报送要求
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上报抽检数据,抽检数据均需录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应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一)提升数据质量。严格落实省局“不合格数据已在国抽信息系统完全提交,在撤销和退修前,应经省局审核同意等硬性要求。对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承检机构,及时通报认可检测等部门。
(二)不合格报告报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出不合格产品,承检机构在不合格报告签发2日内将检验报告、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等资料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抽检股。
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抽检股。
(三)检验结果报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每月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应在次月5日前、节令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应在节前10日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抽检股。2025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抽检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抽检股。
六、信息发布及报送
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质量控制。要加强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二)加强监检结合。要结合抽检计划的实施,加大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食品的抽样力度,增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同时,要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监督工作的风险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对行政监督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到监督抽检和监管工作相互促进。
(三)严格核查处置程序。各监管单位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要求,按时报送核查核查处置资料。
(四)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