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保、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企业),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我县目前执行1100元/月/人岗位补贴)。
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公益性岗位申报条件
公益性岗位是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也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且通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办事流程
(一)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审核拟使用人数。
(二)发布公告及组织招聘。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公告;会同劳动就业管理局组织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报名时需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材料)
(三)考核聘用。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标准、期限及申报拨付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在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和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后,按时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上述两项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程序、资金来源及拨付,按照《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有关规定及网上申报要求执行。用工单位申报补贴时提交如下资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工资表》(用工单位财务发放工资凭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单》(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公益性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统一机构代码复印件》。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三)用人单位要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人社局7楼702办公室
九、业务电话
4225218
十、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在“今日竹山”门户网站上发布为期一周的公示公告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