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文件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购买项目
就业创业、人才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购买内容及评价标准
就业创业、人才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购买主体
竹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五、购买方式
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六、服务对象
1.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2.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七、服务内容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省(自治区)、市(州)、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八、服务条件
根据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
九、办理材料
第一项:1.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2.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6.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二项:1.接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2.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工商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材料;7.提供创业服务证明材料。
十、承接主体条件
符合购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就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8个项目
十一、购买流程
1.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后为申请人办结。
十二、受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或线上告知
十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四、办理时限
按季申领
十五、结果送达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可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十六、办理机构及地点
竹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708室
十七、咨询电话
0719-4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