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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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17:35:12

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广播电视局、县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全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及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活动,指导规范全县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广播电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全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县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监管及相关资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物科技保护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创建、乡村旅游及旅游扶贫、重点旅游区域规划开发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

(十一)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负责对县内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

(十三)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群众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和体育公共服务,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全县社会体育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和管理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承办或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负责全县各类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和体育训练、竞赛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指导社会体育组织工作。

(十七)指导全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八)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十九)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人才规划及行业培训工作。

(二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协调机关政务公开、网上问政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综治、会议服务、公文办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及物业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办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财务与产业股。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体育彩票管理和发行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和旅游商品研发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负责产业项目、A级景区申报评定,并督促实施。推动产业招商引资和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创建管理和复核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三)文化艺术股。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节庆展会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统筹指导全县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拟订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从业人员行业培训工作。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等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四)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申报与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 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拟订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规划,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利用规划与项目管理。负责全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管理监督。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验收及监测等工作。承担全国、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及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县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推动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博物馆陈列展览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藏品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公开和馆际交流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五)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管理股。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指导、监管工作。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负责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广告及动漫节目内容监管。承担全县电视剧制作和业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全县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及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负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和质量监管工作。推进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六)体育股。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社会体育组织建设、社会体育发展和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发展。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科研工作。负责赛事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青少年体育和体育后备人才发展规划、体育竞赛和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制度。指导全县体育训练、竞赛、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举办、承办的大型竞技体育比赛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组团组队参加市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和体育竞赛。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工作,指导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开展。负责体育设施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

(七)市场管理股。负责落实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负责起草本地市场发展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办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提升服务质量。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市场行业协会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重大案件以及文物违法重大案件。拟订文化、旅游行业和文物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设施与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县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组织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1 名,暂保留过渡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设置;股级职数7名。

第六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