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机构地址
竹山县城关镇体育路20号
电话
0719-4226821
传真
电子邮件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7日 17:42:18

第一条根据《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为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矿业权出让医用耗材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相关服务。

二)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注册登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交易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四)拟定开标、评标现场工作流程,按程序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五)承担评标专家的使用和专家抽取工作。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按照省、市、县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平台信息服务费。

七)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

八)负责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实采购依县直部门委托,对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方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办事,为全县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

(十一)与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信息化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划指导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协助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拟定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实施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宣传、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及群团等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负责人:陈宜原  联系电话:0719-4226821

(二)财务股。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内控管理、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和财务报表等工作;负责平台信息服务费收取和交易保证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等工作。

负责人:齐华 联系电话:0719-4223939

(三)交易服务股。负责交易项目注册登记,管理、采集、整理、发布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咨询;安排进场项目交易时间、场地;承担招投标、拍卖、挂牌等进场交易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负责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为现场评审提供服务;负责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与移交。

负责人:张莉莉 联系电话:0719-4230899

(四)政府采购股。受理政府集中采购事项,落实采购需求;负责编发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报名登记;负责编发采购文件,受理答复有关质疑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的评审专家抽取,组织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复核项目评审情况,编写项目评审报告;编发成交信息,发放成交通知书;负责受理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结果的质疑和答复工作;负责集中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整理与移交,编制上报统计报表。

负责人:薛瑞 联系电话:0719-4225865

(五)信息与见证股。负责各类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交易平台建设及信息发布,机房、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管理提供服务,配合执法人员进场监督与执法;及时报告在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依采购人委托,组织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开展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设置;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