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9117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竹政办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10:51:21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511

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投诉处理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鄂政办发〔202066、《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十政办发〔202350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政府办县长公开电话服务中心、县信访局、县工商联负责受理全县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投诉人可以通过十堰市政府网上问政平台网址:www.shiyan.gov.cn/zwhd/web/webindex.action)“12345”市长热线、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网址:www.xinfang.gov.cn)、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hbqytsfw.com.cn)、十堰亲清在线平台网址:http://qqzx.shiyan.gov.cn)、今日竹山网竹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网上或线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五条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明确的投诉对象

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必要的证据材料

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不予受理的范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范围的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裁决的

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治安和刑事案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投诉人就有关涉法涉诉案件纠纷提出的投诉

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七条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的办理

第八条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下称简称办理单位”)。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办理单位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重新办理后投诉人仍不满意但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每月2日前应当对上月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汇总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第十六条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从投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竹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竹政办发〔202118失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