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9158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竹政办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09:43:09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2日

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基层卫生服务网底,实施健康竹山战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乡村医生自愿参加相结合,以县财政补助与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原则,从2023年起,对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条  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政策。坚持补助水平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原则,从2023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一定的最低生活补助,持续提供离岗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  保障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离岗乡村医生保障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依据其在竹山县行政区域内累计执业年限,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累计执业满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补助2400元;累计执业满20年及以上、不满30年的每年补助3000元;累计执业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补助3600元。

(二)不予补助的情形。累计执业不足10年的离岗乡村医生不纳入补助范围;曾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后转岗到机关或企事业等单位,不纳入补助范围;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不予追补;凡纳入补助范围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后,从次年停发补助。

第五条 在岗乡村医生保障范围。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年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在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由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统一管理,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按照最低标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村医个人承担,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剩余部分由聘用单位承担;对其他的在岗乡村医生,统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最低标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剩余部分由村医个人负担,具体缴费标准及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补贴的情形。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人拒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放弃,在岗、离岗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年龄偏大(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要连续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财政不予补贴;原则上一村一室,行政村已有公有化卫生室且常住人口不超过3000人,本《办法》实施后新增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室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其它情形。对往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从本《办法》执行起每年给予同等补贴,往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追补;年龄偏大(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人不愿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补贴,待其到龄离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落实最低生活补助。

第六条  为确保村医队伍的新老交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返聘继续执业。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工作年限计算、执业地点等,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第八条  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原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能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供相关执业证明材料;

(二)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

第九条  工作年限认定原则上以村医实际在岗工作年限为准计算。当年6月30日前离岗的当年不予计算,当年6月30日后离岗的当年计算为1年,中途离岗的时间不予计算,对于间断执业,可将在岗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条  在岗乡村医生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在岗乡村医生必须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或《护士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在岗执业和计算工作年限依据,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故离岗,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未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次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接续,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个人承担,财政不予补贴;

(二)离岗后再次到村卫生室执业的,自上岗月起享受财政补贴,离岗期间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所需经费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末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实际测算,向县级财政申报次年预算计划,县财政足额预算到位。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由县财政每年划拨到乡镇卫生院。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在岗乡村医生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和离岗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实行按年发放。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核定的补助标准,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村医个人。

第十五条  实施“乡聘村用”乡村医生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签订聘用合同的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缴纳,县财政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划拨到乡镇卫生院;其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个人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督促办理,缴费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将缴费凭证递交到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村医个人。

第十六条建立公示制度。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每年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及最低生活补助、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公示到乡镇,办理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与省市新规不一致的,从其新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监察委,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