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916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竹发改字[2024] 3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1日 09:32:4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经营主体: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湖 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县发改局对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开展了定价成本监审,并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实际,制定了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实行分等 级定价,其中:无电梯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收费标准分别  0.80/平方米·月、0.70/平方米·月、0.50/平方米·月、 0.40/平方米·;有电梯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收费标准分别是1.20/平方米·月、1.10/平方米·月、0.90/平方米·月、0.80/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 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二、相关要求

()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 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和物 业服务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 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461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县房 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竹山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竹价费规〔201321)同时废止。

附件: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 0 2 4 5 8

附件

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m²·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备  注

无 电 梯

有 电 梯

一级

0.80

1.20

此标准为最 高标准,不得上

浮,下浮不限。

二级

0.70

1.10

三级

0.50

0.90

四级

0.40

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