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竹山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9162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竹政发〔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17: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城关镇人民政府、潘口乡人民政府、上庸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精神,为有效降低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竹山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非道禁用区)。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非道禁用区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南部以女娲天池风景区及西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潘口水电站及堵河为界,东至文峰乡乡界,北部以自然山体为界,区域面积共计99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

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七、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2022123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监察委,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