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竹山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9164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竹政发〔2020〕1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17: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划定竹山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城关镇人民政府,潘口乡人民政府,上庸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竹山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竹山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禁燃区为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中确定的除龙王沟黄毛关(50.6公顷)以外的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南部以女娲天池风景区及西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潘口水库为界,东部至文峰乡乡界,北部以自然山体为界,区域面积约98.5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详见附件)。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以下4种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于2021年12月30日前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潘口乡人民政府、上庸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相关乡镇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四)县发改、科技和经信、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五)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五、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生态环境局12369,县市场监管局12315。

七、本通告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附件:竹山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2020)

2020年12月31日

  送:县委各部门,县监察委,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竹山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