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6日
竹山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山专利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和奖励等活动。
第三条 竹山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竹山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设立,每2年评审一次,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五条 竹山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优秀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竹山专利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其中专利金奖1项,专利银奖2项,优秀发明人奖3项,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竹山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竹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委员。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竹山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二)审定竹山专利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竹山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竹山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竹山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聘请知识产权、科技、经济、法律、投资以及企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竹山专利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竹山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报竹山专利金奖和专利银奖的专利应当是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中国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或者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两年及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明显,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五)未曾获得过专利金奖和专利银奖;
(六)专利采取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全体专利人均同意申报;
(八)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九条 申报优秀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发明人是本县户籍居民或按照人才引进等政策来本县创新创业的人才(其主要专利在本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勤于创新创业,截至申报日已连续在本县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不少于2年;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主要发明成果为已授权的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或国外专利不少于2件;
(五)专利成果通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所做出的职务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关系清楚;
(七)未获得过优秀发明人奖;
(八)申报竹山优秀发明人奖的须为获得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条 竹山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奖励办公室应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合格后,由评审组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对合格的申报材料组织综合评审和复审,并独立提出拟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意见。
(三)奖励办公室将评审组提出的拟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奖励委员会。
(四)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确定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五)竹山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双公示”制度。初审结果和评审结果由奖励办公室在县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初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异议单位及信息予以保密。
(六)公示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将奖励名单提请奖励委员会审议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竹山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个人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5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竹山专利奖励奖励标准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竹山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要将竹山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竹山专利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委员会及评审组成员与竹山专利奖候选专利、候选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竹山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公布。有过错的专利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5年内不得申报竹山专利奖。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组的专家以及参与竹山专利奖励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奖励评审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建立竹山专利奖诚信档案,将竹山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监察委,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