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59424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竹烟办〔2023〕8 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9日 17: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竹山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本单位各部门:

现将《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3 5 月 19

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烟草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合理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竹山县辖区市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竹山县行政区域内新办、延续、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四条  以县域内零售户所在的乡镇为网格单位,通过网格商圈指数、人口数量、全县人均卷烟销量、网格实际人均卷烟销量等维度计算出该网格可设置零售点的容量: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V=(卷烟消费指数A+商圈指数B)×零售点容量指数C

()计算容积率的相关维度依据:

1.卷烟消费指数A=上年度网格人均卷烟销量÷本年度全县人均卷烟销量。上年度网格人均卷烟销量=上年度网格卷烟销量÷网格常住人口数;上年度网格卷烟销量: 省级卷烟营销平台系统查询;网格常住人口数: 县统计局网站查询;本年度全县人均卷烟销量=本年度卷烟销售计划÷全县常住人口数;本年度卷烟销售计划: 市级烟草公司下达;全县常住人口数: 县统计局查询。

2.商圈指数B =市场类型分值+网格所在地理位置分值+上年度网格人均卷烟销量分值。

市场类型分值:城网零售户占70%以上:0.3;城网零售户占60%以上:0.25;城网零售户占50%以上:0.2; 城网零售户占50%以下的: 0.15;网格所在地理位置分值: 城区:0.4;():0.3;上年度网格人均销量分值:15条以上:0.15;10—14:0.11;5—9:0.08;5条以下:0.05分。〔上年度网格人均销量分值=网格人均消费条数/全县人均消费条数*(全县人均消费条数*1%)

3.零售点容量指数C=网格常住人口数÷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零售点覆盖人口数:40000人口以上区域1个零售点覆盖/400;30000-40000人口以上区域1个零售点覆盖/350; 30000人口以下区域1个零售点覆盖/300人。

4.网格设置:参照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分。

()网格单元动态调整

为保证县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容积率将每年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卷烟计划销量等可变量的变化而重新调整,网格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按照容积率的计算结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依据《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表》(见附件1),如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可实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调整内容向社会予以公示公告。

将容积率的计算结果与该网格已设置的零售户数进行比较,大于已设置数,说明该网格容积率未达到饱和,可继续设置零售点,竹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建档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小于已设置数,说明该网格容积率已饱和,对符合办证其他法定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退一进一实行控量循环动态调整模式。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登记建档,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密集程度、行政区域整体规划情况及经营主项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合理评估,综合采取以总量模式为主,距离模式为辅, 并结合退一进一原则合理布局规划模式。

()城区、乡镇街道、主要公路沿线零售点布局规定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城乡结合部控制在100米以上。

2.其他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70;撤乡并乡后的原乡主街道控制在100米以上。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 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自然村)1个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

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3.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4.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5.星级宾馆、酒店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且零售点数量控制在辖区持证户总量的3‰以内,所在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6.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综合类市场零售点布局规定

1.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含本数),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2%以内,但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含本数),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 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1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因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适当放宽间距:

()持有军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两年以内)、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且须签订承诺书)、烈士家属, 在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第(),第五条第()项、第()项、第()项第234 目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但必须以本人名义申办并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因经营在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在后,周围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和重点打造设立的农村经济综合体。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七条情形,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其放宽条件按本规定第五条间距的50%执行,但须符合辖区内退一进一的控量循环原则。同时属于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情形的,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

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5.经营场所属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或商业街,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特殊区域

1.幼儿园、中小学校(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儿童游乐园内部及周围进出通道口边沿向外延伸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场所。

()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排队轮候公示规则

()竹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样式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2),对有意愿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

()竹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之前,制作辖区内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见附件3)和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见附件4)

()竹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当月可以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

第十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同一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宫、青少培训机构、专门学校。

()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 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见附件5)。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共同签字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人民路、北大街、南关辖区,以堵河为界,堵河以外的为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是指县政府所在地与周边镇()政府行政村、自然村接壤的地带;其他乡镇是指镇()政府所在地;撤乡并乡是指原(黄栗、茅塔、沧浪、柳林公祖集镇);农村是指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小组所在地。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以上”“不低于不包含本数;“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通过实地核查(勘验),申请人应当当场将仓储场所进行注明并签字确认,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仅适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竹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21528 日施行的《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竹烟发〔20218)同时废止。


附件:1.《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表》.docx
附件:2.《竹山县XX年XX月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名册》.docx
附件:3.《竹山县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增指标申请人公示表》.docx
附件:4.《竹山县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情况公示表》.docx
附件:5.《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