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5-13044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竹政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5日 14: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综合改革,促进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火葬政策。2025年4月1日零时起,凡在我县火葬区[城关镇全域17个村(社区),潘口乡小漩居委会一组、二组、三组,上庸镇南坝村、北坝街居委会,文峰乡滚子岭村五组(十竹路沿线)]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安葬(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严格实施公墓安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禁止散埋乱葬,村(社区)内建有公益性公墓的,遗体一律入公墓安葬,未建公墓的,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鼓励群众采取壁葬、树葬、草坪葬、撒散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三、推动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城乡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葬服务场所进行,禁止随意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禁止借丧葬仪式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使用可降解类、鲜花类以及可循环利用的绢花类环保祭祀用品,禁止在城市主干道或重要交通道路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四、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秩序。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火葬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加大殡葬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生产、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五、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殡葬改革规定,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绿色殡葬新风正气。

六、实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竹山县城乡居民(含常住人口)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免除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3天内)、遗体火化(平板炉)、骨灰寄存(1年内)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二)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在免除上述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免除1日普通悼念厅租赁费用。

(三)生态安葬奖补。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采取树葬、草坪葬、花葬等骨灰撒散不占地、不单独留标识、不使用骨灰盒处置骨灰的,奖励1000元/例。

七、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县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须经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监督,尊重群众消费意愿。

八、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各类违规殡葬行为线索和提供的相关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者200元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者权益。

举报电话:0719-4225439

十、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由民政局负责解释,通告未明确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