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1-4136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竹山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竹政办发〔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4日 10:15:32
效力状态
有效


竹政办发〔2021〕1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竹山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4日


竹山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监管事项。按照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编码)及监管行为信息要素要求,严格规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监管事项目录梳理,并统一对外发布。(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深化系统对接。根据国家标准及对接规范,配合省市做好各业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没有监管执法系统的部门,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监管执法,逐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一网通管”格局。积极开展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培训,指导各部门推行使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督导上报监管工作数据资源以及协同监管过程和结果信息,接收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相关数据,支撑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实时接收并处理相关风险预警信息,实现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各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推广使用移动执法平台,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保障依法履职,提升执法便利度。(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优化完善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5个风险预警模型,推动建设更多风险预警应用。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的各类监管信息,分析研判各领域风险情况,适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通过风险预警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过筛式排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各部门要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及时更新、维护、完善“一单两库”,设置抽查计划、建立抽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等。自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按要求与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对接联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全面推行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重点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检查对象重合度高的监管部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多头重复检查,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效能。依照2020年第一版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17号),统筹制定我县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风险预警、监管投诉等数据,开展重点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使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事后信用联合惩戒的监管闭环,形成“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探索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应用,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探索非现场监管能力。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资源,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依据,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盲区。(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推进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县行政审批局在办理登记注册工作时,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及时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各审批部门按时下载“证照分离”涉企信息,便于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抽查检查、信用约束和惩戒、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司法公示、行政仲裁等信息在履职过程中进行归集,便于广大消费者和市场交易对象快捷、全面地掌握某一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所获得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它的经营状态,促进政府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提升监管数据分析能力。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关联整合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推进监管精准化、智能化。(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全面推进监管行为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及时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及时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门户、县工作门户网站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各部门要在监管动态中发布年度监管计划,并保证每月至少更新一条监管动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互联网+监管”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确保“互联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强化物资保障,为“互联网+监管”提供人财物支撑,统筹安排好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和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等。

(二)强化业务指导。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培训指导。各单位要明确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联络员,每月20日向牵头单位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全县监管数据对接顺畅有序。

(三)强化创新突破。各乡镇各部门要将“互联网+监管”工作与监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大胆创新,打造特色。同时,加大总结推广力度,将工作中形成的特色亮点及时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