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1-41399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竹山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竹政办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8日 10:25:53
效力状态
有效


竹政办发〔2021〕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0日 


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依据《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鄂政办发〔2020〕66号)和《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十政办发〔202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认为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科技和经信局、县信访局、县工商联(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各自领域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工作。县长公开电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转办“12345”市长热线交办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事项,并做好接到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事项的交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今日竹山网竹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电话0719-4226580、电子邮箱(zsyhyshjbgs@163.com)或者邮寄信件等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0号竹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如下。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三)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四)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五)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八)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七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的办理


第八条  对已受理投诉事项,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县营商办组织召开联席会共同协商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 办理单位在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在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办理结果,处理意见并报县营商办备案。

第十条 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第四章 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构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处理。

第十五条 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