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竹山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法委发〔202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竹山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工作的安排,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为基本原则,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形成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竹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县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司法局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使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负责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的岗位职能,科学设置内设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承办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县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2.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统一管辖以县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规范行政复议印章管理和公文处理。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使用“竹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对外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规范县政府行政复议类公文处理,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否定性评价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影响重大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呈报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发;立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延期审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维持决定(非重大影响案件)、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以竹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名义对外作出的行政复议公文,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4.确保衔接配合有序。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政府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对行政复议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5.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途径。县司法局可在市民方便办事的地点设立咨询和受理窗口,选取基层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就近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切实做到复议便民、复议为民。
6.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优化并统一办案流程,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调查、听证、调解、和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监督考核和卷宗归档等工作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7.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的竹山县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8.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办案协商与反馈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信访部门的良性互动,定期通报交流相关信息,统一办案尺度和标准,提高办案质效,促进依法行政。
9.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建立法院、检察院、复议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协同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面资源提高调解成功率,力求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10.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在全面应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基础上,依托智慧司法平台建设,推进网络信息化技术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用,推行网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行政复议办案高效化智能化。
11.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县司法局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在办理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行政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情况通报、问题约谈、考核评价、移送移交等手段,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行政复议保障
12.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调配和调剂确有困难的,可设置行政复议服务类事业单位,核定相应数量的事业编制,配优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力量。
严把行政复议人员准入关,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强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合理配备办案辅助人员,发挥其在案件登记、听证准备、核对文书、统计分析、案卷整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提升行政复议人员办案效率和质量。
1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合理设置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接待室、档案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纳入法治建设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县政府切实履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主体责任,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抓好改革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改革,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工作,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晓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管辖的改变,能够及时准确找到行政复议机关。以改革为契机,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四)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过程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