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9年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2019-00008
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15:07:00
效力状态
有效

竹政发〔2019〕14号

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2019年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城市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我县重要的民生项目,具有法定公益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规定,现就我县2019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竹山县2019年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城关镇城西郭家山隧道口片区(小地名为窑湾)征收范围为:东至郭家山、南至悬鼓洲堵河连接处、西至县自来水净化有限公司、北至明清五组交界处。

  具体界限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竹政办发〔2018〕53号)。

  四、征收部门:竹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组织协调机构:竹山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七、征收期限: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

  八、其他事项:征收实施期间,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2日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