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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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10:50:20
效力状态
有效

 

竹政发〔2020〕4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9〕2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20〕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组织实施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全县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全县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竹山县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工作,妥善解决选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准确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积极支持做好入户登记调查工作,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四)强化经费保障。全县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按要求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五)广泛宣传动员。县、乡(镇)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竹山县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竹山县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乾隆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胡光凯  县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贺  昕  县统计局局长
  张广林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  勇  县公安局工会主席、治安大队大队长
  费华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朱梦勤  县住建局副局长
  左  勇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成  员:杜余荣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范世平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梁  冲  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方应林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子兵  县民宗局副局长
  蔡成胜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少艳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
  吕文东  县财政局副局长
  方景平  县人社局党组副书记
  袁  巧  县农业农村局工会主席
  刘南平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广德  县统计局副局长
  陈  伟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必明  县融媒体中心总编辑 
  余鸿飞  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会主席
  刘秀超  县普查办公室主任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局长贺昕兼任。本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协调机构,本次人口普查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

                                        
抄    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