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1-0381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竹政办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14:59:42
效力状态
有效

竹政办发〔2020〕1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9日

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基层卫生服务网底,实施健康竹山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落实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政策。坚持补助水平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原则,从2020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持续提供离岗乡村医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乡村医生自愿参加相结合,以县财政补助和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原则,从2020年起,对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

第二章 保障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离岗乡村医生保障范围与标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依据其在竹山县行政区域内累计执业年限,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累计执业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补助2400元;累计执业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年补助3000元;累计执业满30年以上的每年补助3600元。

(二)不予补助的情形。累计执业不足10年的离岗乡村医生不纳入补助范围;乡村医生户籍迁出县外的,不纳入补助范围;曾经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后转岗到行政或企事业等单位的,不纳入补助范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死亡的不予追补;凡纳入补助范围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后,从次年停发补助;已离岗但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补助,待达到退休年龄后执行。

(三)其他情形。因无执业地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仍在岗且连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防保)服务满15年以上的,到龄离岗后纳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在岗乡村医生保障范围与标准。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年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在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由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统一管理,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按照最低标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剩余部分由聘用单位承担;对其他在岗乡村医生,统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最低标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剩余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具体缴费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补贴的情形。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人拒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离岗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年龄偏大(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要连续缴纳的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县财政不予补贴;原则上一村一室(一名村医),已有公有化村卫生室且常住人口不超过3000人的行政村,本《办法》实施后新增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室(乡村医生)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其他情形。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从本《办法》执行起每年给予同等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追补;对年龄偏大(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人不愿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补贴,待其到龄离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落实最低生活补助。

第六条为确保村医队伍的新老交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待遇。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返聘继续执业。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工作年限计算、执业地点等,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

第八条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提供相关执业证明材料;

(二)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

第九条工作年限认定原则上以乡村医生实际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当年6月30日前离岗的当年不予计算,当年6月30日后离岗的当年计算为1年,中途离岗的时间不予计算,对于间断执业,可将在岗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条在岗乡村医生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在岗乡村医生必须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或《护士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在岗执业和计算工作年限依据,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故离岗,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未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离岗次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接续,应缴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县财政不予补贴;

(二)离岗后再次到村卫生室执业的,自上岗之月起享受财政补贴,离岗期间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所需经费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末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实际测算,向县级财政申报次年预算计划,县财政足额预算到位。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由县财政每年划拨到县卫生健康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离岗乡村医生最低生活补助实行按年发放。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结果,每年年底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

第十五条实施“乡聘村用”乡村医生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签订聘用合同的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实际缴纳情况适时划拨到乡镇卫生院;其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个人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督促办理,缴费人员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缴费凭证递交所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汇总后报县卫生健康局,于年底前通过“一卡通”补贴到人。

第十六条建立公示制度。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每年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及生活补助标准、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