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1-18486
文件类型
竹政发
发文单位
竹山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竹政发〔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3日 11:44:38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等土地范围:“南部以女娲天池风景区及西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潘口水电站及堵河为界,东至文峰乡乡界,北部以自然山体为界,规划区面积约9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二等土地范围: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年标准征收。二等土地按照每平方米2元/年标准征收。

三、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