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才引智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2-3920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十人才〔2021〕4 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10:21:39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才引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十堰市招才引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5日

                           十堰市招才引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建成“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推介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3人以上,下同)来堰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和个人为:

1.机构是指具有合格资质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人才服务组织、人才联谊会、人才协会、创新中心、专业协会、孵化器、企业、海外侨团组织、留学生社团、知名高校校友会、华商会、招才引智工作站等机构;

2.个人是指除十堰市财政全额保障人员外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为: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重点人才项目专家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二层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排名前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近五年内的专家人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排名前三);省重点人才项目专家人选;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中国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三层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100名以前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四层次: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等。

第五条  被引荐的人才(团队),应从十堰市以外引进,分为创业类、创新类(含企业及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非盈利性机构)两大类。创业类的应能来堰注册落户。创新类的应能来堰到岗工作,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1.引荐第四条中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堰创业,创办(领办)企业在堰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年纳税600万元以上、5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4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3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含下限不含上限),分别给予引荐主体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引荐第四条中第一、第二层次人才来堰创新,对柔性引进的,与在堰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且每年累计在堰工作3个月及以上,或与在堰单位约定创新项目并完成约定项目,项目实施后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分别给予引荐主体5万元、3万元奖励。

3.引荐第四条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层次人才来堰创新,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在堰工作二年及以上,并缴纳个税或社保的,分别给予引荐主体10万元、6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