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比例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2-41069
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竹山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9日 16:09:42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比例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