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竹山县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29797
文件类型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竹山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竹财采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3日 11:02:17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提高采购绩效,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竹山县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现将竹山县政府采购专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竹山县政府采购专员制度

中国共产党竹山县委员会组织部                 竹山县财政局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3日

竹山县政府采购专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依法采购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采购绩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专员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专员是指由各预算单位确定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是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协调人、联络人、把关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算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能胜任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备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专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专员原则上从预算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产生,一级预算单位和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分别确定采购专员。政府采购专员人选由预算单位自行研究确定后,填写《政府采购专员信息表》(见竹财采发【2023】3号文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二)牵头拟定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

具体办理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包括组织确定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实施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进口产品审批、网上商城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采购文件审核、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监督、采购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和公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配合处理质疑投诉举报、采购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四)指导督促部门(单位)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绿色环保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工作;

(五)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做好本部门(单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章 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部门(单位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会议决策;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和档案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检查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对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纪律,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全程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但不能作为业主评委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专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考评机制

第九条 县财政局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一)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对取得前六名预算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奖励,对最后三名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约谈预算单位领导并实行计分处理;

(二)评选优秀政府采购专员,凡被命名为优秀政府采购专员的,县财政局将建议预算单位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及推荐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拔重用依据之一;

(三)对履职不到位的政府采购专员建议预算单位撤销专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竹山县政府采购专员制度的通知(竹财采发[202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