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关于营运类车船更新补贴政策的公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4-32228
文件类型
公告
发文单位
竹山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17:16:20
效力状态
有效

竹山县关于营运类车船更新补贴政策的

公         告

为鼓励更新营运类车船,加快老旧车船淘汰更新,促进交通能源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出台的《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鄂交办〔2024〕59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在规定期限内,更新营运类车船可申请省级财政一次性补贴。现将竹山县营运类车船更新补贴政策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省级财政一次性补贴,逾期申请不予补贴:

1.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且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更换新能源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船舶的;

2.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且符合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淘汰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的。

二、申请资格

(一)新能源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本次新能源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省内城市公交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车辆所属企业已纳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2.更换的动力电池购置发票时间在补贴期内,性能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要求。

(二)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对在我省公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且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提前报废的,经车属企业或车主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2024年7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省的;

2.2024年7月1日前报废的;

3.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内河客船10年、货船15年以及沿海货船20年船龄以上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和新建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老旧运输船舶所有权注销时间、新建运输船舶建造完工时间在补贴期限内,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船舶种类为营运船舶,其中拆解船舶船籍港登记在湖北且船舶经营人为注册地在湖北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新建船舶应为注册地在湖北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自有运输船舶;

2.船舶按规定持有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营运等证书;

3.提前报废拆解船舶须入籍湖北营运3年以上(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不纳入补贴)。

三、申请资料

(一)新能源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符合条件的省内城市公交企业可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更换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1.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补贴申请报告及信用承诺书;2.更换的动力电池购置明细表(包括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电池品牌、电池型号;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置价格等信息);3.更换的动力电池购置发票;4.老旧动力电池的出售或回收凭证;5.与电池销售企业签订的动力电池购置合同等相关凭证。

以上申请资料须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营运柴油货车,权属为企业的,由车属企业办理,权属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或委托人办理。办理提前淘汰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2.环保部门签章的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证明;3.商务部门签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已完成“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录入证明;4.公安交管部门签章的《机动车注销证明》;5.交通运输部门签章的《道路运输证》;6.代办委托书。

(三)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1.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拆解船舶的有关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拆解船舶在湖北入籍营运3年以上的有关证明;4.船舶拆解现场相关工作照片、视频资料;5.新建船舶运力备案或审批证明材料;6.新建船舶的有效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申请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补助资金提供(1)(2)(3)(4)项,申请新建运输船舶补助资金提供(1)(2)(5)(6)项。

四、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每块动力电池补贴2万元(1台车默认只有1块电池)

(二)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根据车型种类、提前报废年限等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型

提前报废年限

补贴(万元/辆)

中型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

满1年(含)不足2年

0.25

满2年(含)不足3年

0.35

满3年(含)不足4年

0.4

满4年(含)不足5年

0.45

5年及以上

0.5

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满1年(含)不足2年

0.55

满2年(含)不足3年

0.6

满3年(含)不足4年

0.8

满4年(含)不足5年

1.2

5年及以上

1.4

(三)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1.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

船舶类别

强制报废船龄

提前报废拆解年限(X)

1≤X≤3

3

5

10

X>15

一类河船

25年以上

按每总吨100元,单船不超过30万元

按每总吨200元,单船不超过60万元

按每总吨300元,单船不超过150万元

按每总吨500元,单船不超过200万元

按每总吨600元,单

船不超过300万元

二类河船

30年以上

三类河船

31年以上

四类河船

33年以上

五类河船

35年以上

三类海船

31年以上

四类海船

33年以上

五类海船

34年以上

2.拆解后新建运输船舶

拆解后新建船舶类型

补助标准

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运输船舶

原总吨部分按每总吨不高于600元,增加的部分按每总吨不高于1000元

传统动力运输船舶

原总吨部分按每总吨不高于200元,增加的部分按每总吨不高于300元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老旧营运船舶的企业和个人须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交本公告规定的申请资料,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咨询电话。申请及办理,由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受理及资格审查。有关具体申请所需材料及流程,可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办公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交通运输局

4227689

贺巧巧

15671919241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4225124

张颖(公交、燃油货车)

17364123494

全飞(老旧船舶)

13707288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