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本部门起草的《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竹财采发〔2022〕10号)即将失效,现对该文件进行评估:
一、具体实施情况
《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竹财采发〔2022〕10号)自2022年8月26日实施以来,县财政局主动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多种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引导行为主体(指参加竹山县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上位法及现实环境情况
1、为促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竹财采发〔2022〕10号)的出台,县财政局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对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能,依据评价内容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县政府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的行为主体实行年度信用评价。规范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遵纪守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的书面承诺,并将书面信用承诺作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对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行为,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信用结果运用,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评估意见
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评估组认为《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竹财采发〔2022〕10号)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内容无需修改。
竹山县财政局
2024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