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十堰市竹山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目录清单(2024年版)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11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竹山县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十堰市竹山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30日
十堰市竹山县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上次公布时间 | 取消时间 | 备注 |
1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2023.06.20 | 2024.12.2 | |
2 | 因工证明 | 2021.12 | 2024.12.2 | |
3 |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2021.12 | 2024.12.2 |
十堰市竹山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 区域 | 备注 |
1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竹山县 | |
2 | 死亡证明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竹山县 | |
3 | 户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竹山县 | |
4 |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竹山县 | |
5 | 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竹山县 | |
6 |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竹山县 | |
7 | 房产查询证明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竹山县 | |
8 |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 购房贷款 | 竹山县 | |
9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竹山县 | |
10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表彰和奖励 | 竹山县 | |
11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竹山县 | |
1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竹山县 | |
1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竹山县 | |
14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的确认 | 竹山县 | |
1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竹山县 | |
16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竹山县 | |
17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 竹山县 | |
18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竹山县 | |
19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竹山县 | |
2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 竹山县 | |
21 | 落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办理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 竹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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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院级别和等级查询 |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 | 竹山县 | |
23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鄂卫规〔2019〕2号。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第四条 1996年1月1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均应使用国家统一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指导领证人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相关信息,并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原则上新生儿需随父母姓,与妇幼信息系统中所载信息核实一致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核实出生医学证明项目打印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后,在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簿》完成首次签发登记;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整理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留存复印件),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起存档。 | 竹山县 | |
24 | 低保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申请低保 | 竹山县 | |
25 | 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竹山县 | |
26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 竹山县 | |
27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 竹山县 | |
28 |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竹山县 | |
29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设施和设备仪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竹山县 | |
30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竹山县 | |
31 | 住所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竹山县 | |
32 |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老年生活补助条件审查证明 | 对申请老年生活补助条件进行审查 | 竹山县 | |
33 | 身份户籍证明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竹山县 | |
34 | 营业执照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竹山县 | |
35 | 身份证 | 农机购置补贴发放 | 竹山县 | |
36 | 营业执照 | 种子生产经营者分支机构备案 | 竹山县 | |
37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竹山县 | |
38 |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 | 竹山县 | |
39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 | 竹山县 | |
40 | 未成年人监护关系证明 | 未成年办理出入境证件(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 竹山县 | |
41 | 旅馆特行许可房屋质量安全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竹山县 | |
42 | 旅馆信息系统安装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竹山县 | |
43 | 旅馆特行许可视频监控安装 | 旅馆业特行许可条件 | 竹山县 | |
44 | 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停业、恢复营业、延续、变更、新办、补办、歇业) | 竹山县 | |
45 |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证明材料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竹山县 | |
46 | 营业执照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 | 竹山县 | |
47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 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全国 | |
48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全国 | |
4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全国 | |
50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全国 | |
51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全国 | |
52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全国 | |
53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全国 | |
54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全国 | |
55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全国 | |
56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国 | |
57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全国 | |
58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