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46809/2021-0381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竹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15:34:08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抢抓机遇、积极探索,在夯实“网底”建设、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关系到乡村医生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问题一直未得到落实,极大地动摇了乡村医生坚守“网底”的信心。

(一)是稳定村医队伍的关键。随着老一批乡村医生逐步到龄即将离开岗位,而新毕业的青年医学生都不愿意从事村医工作,民营或邻县医疗机构采取高薪聘请且交纳养老保险等措施,导致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大量流失,农村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总体较弱,与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是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卫生健康网底的关键环节。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市茅箭、开发区、郧阳区、房县等区县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相继实施及2019年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36位村医集体辞职事件的发生,给我县村医队伍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近年来,我县已出现多起离岗、在岗村医向国家、省、市、县主要领导写信请求解决养老保障的信访事件,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三)是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体现。一是2015年以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强烈呼吁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二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要求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及养老保障政策;三是2019年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国家脱贫成效考核集中反馈乡村医生“招不进、留不住”问题比较突出,被列为市政府陈新武市长亲自领办的重要整改内容;四是竹山县被国家、省、市确定为县域医共体建设、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县管乡用试点县,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是验收考核的前提条件和一票否决指标;五是省委常委王贺胜赴竹调研时对我县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殷切希望。

(四)是乡村医生的众望所盼。随着老一辈的乡村医生已步入晚年或即将步入晚年,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暂缺,使他们感到忧心忡忡,现在岗乡村医生坐立不安、居心不定,致使医疗服务能力得不到提升,也带来诸多医疗安全隐患。相比之下,与乡村医生同时应运而生的民办教师,转为了国家公办教师,每月工资有保障,享受医保、退休工资等福利待遇。过去也没有养老保障的村干部,在各级政府的关心下,如今也获得了养老保障待遇。因此,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是众多乡村医生的殷切期盼。

二、我县乡村医生现状和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我县村医队伍基本情况

全县设置有标准化村卫生室244个,配备乡村医生254名(超过3000人的村允许一村多室),其中,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资格204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50人,村医配备率和合格率达100%。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

1.队伍青黄不接极为突出。因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暂未落实,一些到龄需要退出的乡村医生为了生活所迫暂不能退出,而新培养的年青村医看到村医岗位之辛苦、待遇之低且无养老保障,都不愿意从事村医工作。我县从2013年开始至2019年先后选派140余名农村适宜青年参加十堰市乡村医生免费定向培养,但回到村医岗位的不足20名,导致该退出的不能正常退出,需要补充的“新鲜血液”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乡村医生队伍青黄不接势头极为严重,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

2.村医年度总体收入不高。在当前“大卫生、大健康”形势下,村医除了要担负辖区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外,还要负责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扶贫等诸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经调查统计,我县村医平均年毛收入为4.27万元,其中最低的村医毛收入仅有1.6万元,总体收入依然偏低,尤其是服务千人以下的小村,村医年收入在抛出完成公共卫生上门随访、签约履约、健康教育指导、健康扶贫政策宣传等诸多服务时所需要耗费的电话费、汽油费等相关开支后几乎无结余,远不如一个普通劳力外出务工收入,难以维持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多数乡村医生之所以能坚守岗位,完全依靠自愿奉献精神和对乡邻乡亲的情感来支撑。

3.村医队伍较大、结构比较复杂。经初步统计,我县有离岗在岗村医共727人,其中离岗村医473人,在岗村医254人;离岗村医中,工作年限不足5年10人,5-10年40人,10-20年159人,20 -30年138人,30年以上126人;在岗村医中,45岁以下125人,45—50岁28人,50-60岁69人,60岁以上32人。

三、出台办法的目的、依据

(一)目的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对于稳定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巩固农村卫生健康网底、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14号);

3.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

4.关于离岗村医最低生活补助和在岗村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问题,一是省市提出了意向性的最低要求,二是参考借鉴了其他已落实县(区)的标准,三是充分考虑了村医个人负担及我县财政状况。如果离岗村医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过低,既不符合上级要求,又达不到维护稳定的目的。如果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过低,绝大多数村医因个人缴纳部分负担过重,会放弃参保,造成离岗生活补助发放的人数增多,而且发放周期长,从长远看,既达不到基本养老保障效果,又加大了财政负担,最关键的还是村医队伍稳定与提质提能的根本性问题得不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