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与标准
离岗乡村医生保障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依据其在竹山县行政区域内累计执业年限,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累计执业满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补助2400元;累计执业满20年及以上、不满30年的每年补助3000元;累计执业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补助3600元。
(二)不予补助的情形。累计执业不足10年的离岗乡村医生不纳入补助范围;曾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后转岗到机关或企事业等单位,不纳入补助范围;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的不予追补;凡纳入补助范围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后,从次年停发补助。
在岗乡村医生保障范围: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年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在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由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统一管理,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按照最低标准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村医个人承担,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剩余部分由聘用单位承担;对其他的在岗乡村医生,统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最低标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剩余部分由村医个人负担,具体缴费标准及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补贴的情形。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人拒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放弃,在岗、离岗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年龄偏大(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要连续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财政不予补贴;原则上一村一室,行政村已有公有化卫生室且常住人口不超过3000人,本《办法》实施后新增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室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其它情形。对往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从本《办法》执行起每年给予同等补贴,往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追补;年龄偏大(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人不愿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补贴,待其到龄离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落实最低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