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46809/2024-19719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竹山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31日 10:55:47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