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46809/2024-2882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竹山县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17:04:19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投诉处理办理程序,避免部门单打独斗、各自为阵,逐步形成处置影响营商环境形为的整体合力,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修订本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王蒙徽书记特别强调“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综合成本‘洼地’和营商环境‘高地’”。省、市出台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系列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所有企业和群众实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必须实行首办负责、100%限期反馈”等要求。县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对标更严标准、更高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全县上下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贯彻落实。

二是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要始终坚持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聚焦影响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常态化的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处理长效机制,依法、高效、妥善解决市场主体诉求,维护好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因此,出台《办法》是建立健全我县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的现实需要。

三是有效解决市场主体诉求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问题投诉渠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我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办法》的出台是依法、高效、妥善解决市场主体诉求,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提升市场主体及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抓手。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 第7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重新制定《竹山县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三、办法落实的基本原则

办法符合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规定、要求,不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超越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符合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程序;不存在违法扩张权力、推卸责任,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或变相设置、设定行政职权,把部门利益法制化;不存在利用法定职权为本单位(或系统)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对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办法的投诉渠道

1.网上投诉平台。通过十堰市政府网上问政平台、“12345”市长热线、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十堰亲清在线平台、今日竹山网、竹山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网上或线上投诉

2.线下投诉。通过邮寄信件、现场等方式分别到相关单位投诉。

六、办法的受理机构

该办法涉及的营商环境投诉分别由县政府办(县长公开电话服务中心)、县信访局、县工商联、县营商办负责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办理和处理工作。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投诉情况报送县营商办。

六、办法的具体内容

该办法共计5章18条,包括总则、投诉受理、投诉的办理、追责问责、附则。具体工作由县营商办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竹山县营商办

解读人:朱名阁,咨询电话0719--4224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