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和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十政办发〔2024〕6号)。
二、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202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十政办发〔2024〕6号)文件,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竹山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的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促进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竹山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共计十条,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于2024年2月20日至2月27日就《竹山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竹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含0个乡镇)15个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15份,收回15份,收集征求意见2条。
于2024年2月21日至3月25日,就《竹山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送审稿)在《今日竹山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回复期限,社会公众无修改意见。
四、政策亮点
《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四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五是对于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制度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及竹山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解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0719-422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