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必要性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合理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于促进物业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还能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文件依据
《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三、文件起草过程
县发改局为确保收费标准科学合理,对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通过深入调研、数据收集与分析,得出准确的成本监审结论。在此基础上,县发改局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利益诉求。经过综合考量和审慎研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最终制定了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主要内容
竹山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标准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无电梯住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80元/平方米·月;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70元/平方米·月;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0元/平方米·月;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40元/平方米·月。2.有电梯住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月;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10元/平方米·月;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90元/平方米·月;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80元/平方米·月。
关于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规定:对房屋交付后空置在一年(含)内的,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五、相关要求
1.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定价方式: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双方应签订详细的物业服务合同,确保权利义务清晰明确。
2.物业服务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物业服务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要以业主需求为导向,为业主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匹配的优质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易见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内容应确保清晰、准确、完整,便于业主监督。同时,物业服务主体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政策解读人:徐辉
联系方式:0719422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