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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1、县馆成立鉴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鉴定工作,承担鉴定销毁工作中一切责任。
    2、鉴定人员依照保管期限表,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严肃认真地、全面判定档案价值,确定存毁的意见。
    3、凡经鉴定的档案,鉴定人要详细填写案卷鉴定意见表,报鉴定领导小组最后决定。
    4、经鉴定需剔除销毁的档案,需编制案卷销毁清册。
    5、拟写销毁请示,连同清册报请馆长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6、正式批准销毁档案由鉴定领导小组指派鉴销人员销毁的案卷进行清点,送往合适的地方销毁。
    7、档案销毁后,销毁人与鉴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注明销毁时间及方式。
    8、办完销毁手续后,销毁清册及请示一并存进全宗卷作为全宗档案变动情况记录。
    档案信息录入:档案局    责任编辑: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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