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档[2007]49号
各市、州、县档案局,各省直机关档案部门:
为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档案工作,提高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和利用服务水平,省档案局在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关档案工作,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民主党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坚持标准、逐级晋升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共三个等级。省特级只限于县(市、区)直(简称县直)以上的机关。
第五条 省二级、省一级采取实地考评打分的方法,根据分数确定等级。考评采取百分制,省二级为80—89分;省一级为90—100分。
省特级在省一级的基础上,采取对本机关及其系统进行综合检查、专家评估的方式考评。
第六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设施建设、基础业务、现代化管理、开发利用和系统管理六个方面。
省二级重点考评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性;省一级重点考评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先进性;省特级重点考评系统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先进性。
第七条 被考评单位向具有考评权限的档案局提出考评申请、准备好相关材料。省档案局每年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简称市、州)的目标管理省特级评定下达指标,实行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省二级,委托县级档案局组织考评。市、州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省二级、省一级和所辖县的省一级,委托市、州档案局组织考评。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省二级、省一级和全省的省特级由省档案局组织考评。
第九条 市、州档案局对辖区内的省一级单位考评后报省档案局批准备案。
第十条 考评工作由有关档案局组织,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考评。评审组由5至7人组成。
第十一条 发生档案丢失、被盗、损毁案件的单位,当年和次年两年不予考评。
第十二条 省二级、省一级采取听取汇报、审查材料、现场考察、逐项打分、形成结论等方式考评。省特级采取对本机关及其系统随机抽样检查、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省二级、省一级为纸质证书,省特级为铜牌。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期满的单位,按照谁评定谁复查的原则,可向原组织评定的档案局申请复查。
批县直机关的省特级,委托市、州档案局组织复查,报省档案局批准备案;市、州直机关的省特级,必要时可委托市、州档案局进行复查,报省档案局批准备案。复查与晋升标准一致,复查合格,换发新证。到期未申请复查的,报经省档案局批准注销其等级资格。省档案局将每年对市、州档案局组织复查的省特级单位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省档案局将注销其省特级资格,并核减下年度对该市、州晋升特级的计划数。
第十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省一级考评标准及自查、考评记录表
2、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特级考评标准及自查、考评记录表
3、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复查)申报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