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修订)
鄂档〔2007〕46号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鄂档[2003]53号)自2003年11月在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试行以来,对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全省的全面铺开,我们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修订)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参加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及复查。
第三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级别, “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 等级评定采用计分方法,按评分多少确定等级,满分100分。
等级评分标准为:
AAA级 95分以上(含95分);
AA级 90分以上(含90分);
A级 80分以上(含80分)。
第五条 等级的申报由低到高,逐级申报。AAA级的申报须具有AA级一年以上条件。
第六条 等级评定的依据和内容按《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之表三)进行。 等级评定程序分为申请、评审、核准三个步骤(见附件2)。
第七条 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
1、等级评定工作由湖北省档案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本级业务指导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
2、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A级和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AA级的申请、评定、核准工作。
3、省档案局委托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负责其下属企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的申请、评定、核准工作,报省档案局批准备案。
4、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本级业务指导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和县(市、区)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AA级的申请、评定、核准工作,报省档案局批准备案。
第八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证书分为A级、AA级、AAA级三种,有效期五年。等级证牌证书由湖北省档案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复查。
1、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五年复查一次。
2、取得相应等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在五年有效期满当年提出申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原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复查。
3、复查合格的,按原评审批准权限程序办理确认手续,换发新证牌。复查不合格者,降低等级确认。
4、逾期不提出复查的,由原评审单位注销其等级资格,按原评定权限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条 监督、检查制度。
省档案局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数不少于四家,对评定质量超过1/4不合格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组织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一年,并要求其取消不合格单位相应等级。
第十一条 评定人员的组成。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2、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3、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鄂档[2003]53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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