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竹山政务网信息管理 >> 竹山档案 >> 政策法规 >> 业务规范 >> 档案信息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档案信息
湖北省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湖北省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维护村级组织的历史真实面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档案是指村党总支或支部、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应在村党总支(支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确定文书或会计兼任档案员,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农经、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记录和反映本村各项职能活动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均应归档。其具体范围是:一、文书档案
    1
、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法规、政策、指示、通知;
    2
、县()()关于本村的行政区划、机构设置、启用印童、干部职数、民主选举(推荐)干部、干部任免、奖惩、干部名册、干部和民办教师工资、奖金标准等文件材料;
    3
、村党总支或支部、村民委员会记录,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及“两个文明”建设、评先表模的文件材料;
    4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经济开发、多种经营、农田水利、村办企业及道路、小水电建设等文件材料;
    5
、本村人I1普查登记、统计等报表;
    6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和村民关于征用土地、承包企业、产品销售、农田、水库、塘堰、山林等权属界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调解纠纷等方面的合同、协议、说明书;   
    7
、本村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审计、农村合作基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文件材料;

    8
、本村财务月、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报表、专项工程预决算报表;
    9
、本村农业、多种经营、村办企业等方面的年报表;
    10
、村党总支或支部、村民委员会领导在上级召开的会议上介绍经验、典型发言、受表彰模范人物介绍以及有关刊物登载的本村先进经验、典型事例、重大事件等方面的材料、剪物。五、村民档案1、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3
、村民在村办企业、农田、山林、水塘承包的合同;
    4
、三提五统、粮油交售、义务出工、经济收入记录的登记表;
    5
、好人好事、赡养老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遵纪守法、纠纷情况、违法案件、计划生育纪实及登记表;
    6
、家庭成员各时期的奖状、证书;
    7
、家庭大型农机具、贵重家用电器、房屋等主要固定资产登记表;
    8
、本户宅基地界定图纸及土地证书;
    9
、村规民约;
   10
、本户开办企业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11
、党员、干部的政绩表现、岗位责任制以及为民服务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整理与编目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当做到:区分年度,即不同年度的文件材料应分别组卷;区分类别,将具有有机联系的同一类别、同一问题、同一型号的文件材料组合在一起;区分保管价值,保管期限分为长久和短期(十五年以下)两种,分别组卷并排列编号、编目。
    
第七条文书档案设综合类、农业类、企业类、财务统计类;科技档案设基建类、设备类、产品类;会计档案设凭证类、科技档案按类别——时间一一型号或工程项目先后编号,会计档案按类别——年度——保管单位编号;声像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问题(单件)编号;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组结合习惯序户排列编号。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属于村级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只能由档案员集中在档案室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存a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保管、保密,不得损坏或丢失。
    
第十二条村档案室要注意保护档案,有专柜,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等设施。
    
第十三条村档案室要建立文件材料的归档、保管、保密、提供利用及档案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应予监督实施,并实行奖惩兑现。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室藏档案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以延长档案的寿命。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要根据本村实际,编制实用的检索工作,编写本村大事记、重要数字汇编等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和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服好务。
   
第十六条档案室要建立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对 涉及人事、经济合同、边界纠纷、科技档案内容的,要报经村分管书记或村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档案室要防止损毁、丢失、出卖、涂改、伪造档案,若发生以上情况要及时上报乡镇、县市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赔偿其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信息录入:档案局    责任编辑:档案局 
  • 上一个档案信息: 档案虫霉防治一般规则

  • 下一个档案信息: 湖北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